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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使用发票问题的复函
闽地税函[2004]296号
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闽地税函[2004]296号 福建省物价局: 贵局《关于旧机动车市场继续执行闽价[2002]认字第199号文件的函》 (闽价[2004]函266号)收悉,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及公安部发布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安部令第72号),转让旧机动车者收取的车价款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使 用国税局印制的普通发票;旧车交易市场收取的中介服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对象, 应使用地税印制的发票。 二、我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应使用《服务业统一发票》。 我局废止《旧车交易中介服务专用发票》改用《服务业统一发票》,主要鉴于有关方 面将《旧车交易中介服务专用发票》作为旧机动车交易车价款收付、车辆产权转移凭 证,不但违反了国、地税税收管辖的有关规定,同时因不按规定使用国税的普通发票, 易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 三、我局废止《旧车交易中介服务专用发票》后,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我们已多次向来访者解释并多次与省国税局业务部门进行衔接。省国税业务处也明确 表示,旧车交易车价款收入应按规定使用中税发票,并对反映的发票联次、供应等问 题表示可予以解决。今后凡属于有关旧机动车交易价款发票供应和发票联次、项目方 面等问题,请径向省国税局反映解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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