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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药材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72号
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闽地税函[2004]27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省药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4年在60 万元额度内向下属新药经营部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新药经营部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 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 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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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督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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