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潭县盐场减免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闽财税[2004]71号
颁布时间:2004-12-17
2004年12月17日 闽财税[2004]7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平潭县盐场今年9月遭受多场暴雨袭击,损失惨重,给盐场正常生产带来极 大困难的实际,为扶持受灾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问 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减免平潭县盐 场2004年度应征的盐资源税,减免金额控制在35万元内。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