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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97号
颁布时间:2004-12-17
2004年12月17日 闽国税函[2004]59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户的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由省局统一向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理申请开户和报批手续,批复后另行通知各地。 二、税款征收缴库。2005年1月1日启用新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工 商银行)后,仍沿用原有的税款征收方式,即可采用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 等形式,通过POS机刷卡的税款应直接存入当地开设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 开户银行应按照联合通知要求在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场所派驻人员,根据征收单位开具 的缴、退税凭证办理税款的收纳和退付,国税系统征收人员不直接办理现金的收纳和 退付。 三、会计核算。各征收单位应按照总局要求配置会计人员,准确及时进行车辆购 置税收入的核算,做好各项数据的上传工作;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车辆购置 税收入应并入会统报表中的《入库税金明细表》和税收收入月快报进行统计,但其余 会统报表不必包括。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有关业务培训和学习,并加强对车购税征收单位税 款的收缴、退付、票证使用等情况的检查监督,严格票款管理,确保车购税征收工作 的顺利进行。 以上补充通知,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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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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