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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计算机类设备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48号
颁布时间:2004-11-24
2004年11月24日 闽国税函[2004]54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提高计算机设备配备的工作效率,解决基层信息化设备需求问题,确 保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开展,现就各级国家税务局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复印 机等设备(以下统一简称为计算机类设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置计算机类设备的审批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配置计算机类设备,不得 随意新增、更新计算机类设备,避免造成浪费。每年年初必须制订配置设备的计划和 采购预算,并根据规定上报省局。全年实际配置的数量、金额合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预算数。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配置计算机类设备的数量要按省局有关规定控制,原则上 按“人手一机”(专用机除外)进行配置。属于设备更新的,原有设备必须达到省局 信息中心规定的报废标准才能进行更新。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信息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 要对计算机类设备的配置严格把关。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新增(更新)单批(次)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设 备由设区市局负责审批,不再上报省局审批。但对单批(次)预算超过10万元或数 量超过15台的,设区市局必须在审批同意新增(更新)后分别报省局财务审计处和 信息中心备案,如果省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设区市局才 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如果省局有提出异议(包括以书面和电话方式 通知),各单位必须按省局意见办理;对单批(次)预算低于10万元且数量少于 15台的,设区市局审批同意后即可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并在采购完毕后将审批和 采购情况一并报省局财审处和信息中心备案。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得有意规避审批程序, 肢解审批数量或金额,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计算机类设备的采购 在总局没有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出台前,各设区市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计算机类设 备的采购,暂由设区市局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局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并只允许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采购: (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即登入中 国政府采购网站(网址:www.ccgp.gov.cn)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 www.zyzfcg.ggj.gov.cn)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查询所需货物,并直接与有关供应 商联系供货,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争取最大优惠。 (二)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委托给有采购权限的机构进行采购。 设区市局在采购完毕后需将采购情况报省局财审处和信息中心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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