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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484号
颁布时间:2004-10-13
2004年10月13日 闽国税函[2004]48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达 2004年度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闽防办[2004]37号),现将我省 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表名单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 手续。免税指标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 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 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 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4年福建省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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