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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4年第四批免抵调库指标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488号
颁布时间:2004-10-19
2004年10月19日 闽国税函[2004]48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配下达2004年第三批出口退(免)税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4]916号)精神,现下达你市2004年第四批“免抵”税调 库专项指标(详见附件)。各地应将下达的“免抵”税调库指标尽快分配各执收单位, 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应调尽调。退税管理 部门应做好生产企业免抵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并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回收出口退税申 报单证,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切实掌控可调资源,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有关资料 提供同级计征部门办理调库。计征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免抵调库,不得以任 何理由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免抵调库,更不能把它作为组织收入的调节器。对各地的调 库进度省局将定期进行通报,对有税不调的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附件:2004年第四批免抵调库指标分配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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