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10号
颁布时间:2004-10-26
2004年10月26日 闽国税函[2004]51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 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9号)转发给 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做好自动核销企业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接 受工作。如有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使用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