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46号
颁布时间:2003-12-31
2003年12月31日 闽国税函[2003]646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 (福宁高服财字[2003]0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下属的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 司2003年度上交管理费20万元在所得税前列支。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 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2、2003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总公司向富闽基金会捐赠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