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通福建公司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4号
颁布时间:2004-02-06
2004年2月6日 闽国税函[2004]5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铁通福建公司《关于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办法及限额的报告》(闽铁通财[2004]1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 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有关精神, 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 费,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件:铁通福建公司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情 况表(略)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梅峰制药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州铁路分局多经中心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