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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建兴业银行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85号
颁布时间:2004-02-20
2004年2月20日 闽国税函[2004]8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兴业银行《关于兴业银行2003年度核销呆帐的请示》(兴银 [2003]请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精神,同意福建兴业银行单笔30万以下的呆帐损失 8117068.27元先用2003年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在年度所得税前 扣除。 附件: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一览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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