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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176号
颁布时间:2004-04-14
2004年4月14日 闽国税函[2004]176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2003年度购置国产 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4]120号)收悉。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于1994年6月, 经营范围为“生产塑胶管材、管件等塑胶建材系列产品及配套粘接剂、节水灌溉系列 器材及部件、新材料开发及应用”,其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 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 类第(九)条第5款:“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的投资项目。该公司于2002年以 货币购进未使用过的喷码机等国产设备11台,价税合计650000元;2003 年以货币购进未使用过的扩口机等国产设备7台,价税合计2040000元,均不 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的商品目录》列举范围之内。该公司2003年购进 的国产设备扩口机等已获退还增值税390854.66元,并已自愿放弃其他设备 的退税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按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金额的40%,从2002年度比上年度(2001年)新增的所得 税中抵免260000元,从2003年度比上年度(2002年)新增的所得税中 抵免659658.14元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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