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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205号
颁布时间:2004-04-30
2004年4月30日 闽国税函[2004]20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 扣除额度的函》(建闽函[2004]4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 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经研究,同 意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 并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税前扣除。 附件: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一览表 单位:万元 行别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 全省合计(不含厦门)1107 1617 城东 124 150 城南 55 50 城北 86 35 广达 68 90 泉州 254 135 漳州 104 145 南平 69 60 三明 59 65 龙岩 59 70 莆田 77 55 宁德 72 55 省分行本级 81 70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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