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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249号
颁布时间:2004-05-28
2004年5月28日 闽国税函[2004]24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 及限额的报告》(福建电信有限[2004]577号),要求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 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 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 同意该企业2003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 附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件: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限额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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