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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23号
颁布时间:2004-07-07
2004年7月7日 闽国税函[2004]32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电话通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市国家税务 局第七分局、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的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 1313号)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及地市公司企业所 得税由华东销售分公司统一集中统一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合并缴纳, 不在当地预缴所得税,原闽国税函[2003]624号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予以 纠正。希知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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