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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了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36号
颁布时间:2004-08-23
2004年8月23日 闽地税发[2004]23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 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 们,并就如何加强后续管理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减税、免税的纳税申报期间,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 查,并如实填报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金额,以及免征营业税税额。 1、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含技术合同登记 表和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的发票复印 件。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未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减免税管理档案,不定期对纳税人申报享受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 收优惠,同时追缴其免征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已发生的符合免税条件但仍未办理免税审批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不再 办理免税的审批手续,具体操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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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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