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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31号
颁布时间:2004-08-18
2004年8月18日 闽地税发[2004]23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出具各类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必须加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为提高行政 许可工作效率,部分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正积极准备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为规范 和加强我省地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现就刻制、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行确定是否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税务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一旦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在行政许可文书上只能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不 允许行政许可专用章与其他印章混用。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省局规定的式样刻制。行政 许可专用章式样(附后)采用圆形,规格为直径3.8厘米,上方镌刻税务行政行可 实施机关名称,下方镌刻“行政许可专用章”字样,字体统一采用宋体。 三、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指定专人保管行政许可专用章。专管人员临时请 假或者外出时间较长的,由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领导指定人员代管。行政许可专用 章应严格保管,防止遗失,严禁滥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仅适用于各类税务行政许可文 书,严禁在其他非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或者空白纸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 单位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向设区市局报备。设区市局应留存本辖区范围内各税务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并造册、存档备查。 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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