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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07号
颁布时间:2004-07-22
2004年7月22日 闽地税发[2004]20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 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换版时间。2004年9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 输发票票样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征[2003]26号)中规定的6种货运发票同 时废止。 二、发票分类代码。我省“货运发票”代码设定为12位。“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的代码为:23500××10860;“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 一发票(代开)”的代码为:23500××10870。上述代码中的第6、7两 位“××”为年份码,如2004年为04,以后年份印制时应随年份变化做相应调 整。其他码位的代码不变。 三、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号码,共8位。由省局票装分局根据每年印票的先后, 在00000001-99999999范围内顺序连号编排。 四、发票印制。我省“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省局票装分局统一印制,套印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设区市局按规定向省局票装分局领取。 五、开票方法问题。根据总局有关规定,“货运发票”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 不论代开票人或自开票人,均应使用计算机开票,手写无效。 (一)自开票纳税人应当配备总局要求的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并使用总局统一 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票(有关技术要求和软件可从www.chinatax.gov.cn网站上下 载)。纳税人使用中有任何问题可与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热线联系: 010-66328561 010-63417634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布总局网址、如何下载软件及技术支持电话, 并协助开票人做好软件运用、开票等工作。 (二)代开票税务机关,使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 六、开票要求。 (一)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的识别。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 票方,并在该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 空格。 (二)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货运发票”填开时 暂不填写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三)机打代码。机打代码和发票代码是一一对应的,机打代码一定要和纸质发 票上的红色发票代码一致。 (四)机打号码。机打号码和发票号码是一一对应的,机打号码一定要和纸质发 票上的红色发票号码一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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