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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大中专院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127号
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闽地税函[2004]12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加强我省大中专院校的个人所得税的管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 项检查工作规程》、省局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117号)工作安排,经研究决 定,今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要突出大中专院校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的检 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省高等院校和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职业中专。包括各类大学、 学院、电大、中专性质职业培训学校。 二、检查方式:先由学校进行自查自纠,尔后再由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和抽查。 三、检查时间:学校自查自纠和税务机关重点抽查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此项工 作9月底以前结束,省局将适时进行督查。 四、检查年度:自2003年1月到2004年5月学校支付的各类收入的个人 所得税扣缴情况。 五、检查重点:主要是学校财务支付的工资表外的各项收入、各院系支付的未并 入学校财务工资表的各项收入的代扣代缴情况。 六、检查目的: 1、通过检查规范管征。各地要在检查的基础上,把未纳入管征的学校全部纳入 税务管征范围,对已纳入管征范围的要逐步管征到位。 2、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学校是个特殊的扣缴单位,教师的收入渠道日趋多样化, 情况比较复杂,要通过检查,不断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 管征水平。 3、通过检查平衡政策。针对大中专院校的特殊情况,目前各地的个人所得税管 征措施不尽一致。通过检查达到认识上统一,政策、征管上平衡,征管措施上有力, 促进学校使用代扣缴软件,逐步实现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目的。 七、几点要求: 1、专项检查工作分工。税政部门负责专项检查方案及政策解释;稽查部门按照 闽地税发[2004]117号有关高等院校税收专项检查所确定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 容组织检查,及将高等院校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税政部门。各 设区市税政部门应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从加强管理、规范管征、平衡政策的角度 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汇总表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二处。 2、税务违章、违规问题的处理原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 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规定,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 动补缴以前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金,但不予处罚;对税务 机关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八、省局闽地税发[2004]117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通知中与本文 不一致的改按本文要求办理。 附件:1、大中专院校个人所得税检查汇总表(略) 附件2:大中专院校教职员工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方案 鉴于大中专院校教职员工收入项目和渠道的复杂性,根据《专题会议纪要》 ([2004]7号),提供以下三种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由学校选择后执行。 方案一、鼓励学校使用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如福州大学购买上海财大开发的个 人所得税扣缴软件),所有由学校财务和院系支付给个人的基本工资和其他工资性收 入均合并到学校财务,按每个人的实际收入由学校财务通过扣税软件计算扣税。 方案二、积极鼓励各学校使用扣税软件。对尚未使用扣税软件的,每个教职员工 每月由学校财务或转由学校财务按人支付的工资收入由学校财务在支付时按实计算并 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分解每人收入的,不管是学校财务支付还是院系支付,均 以支付总额和支付人数平均后按每人的平均数适用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收入的政策直接 找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月中多次支付的合并计算)。 方案三、积极鼓励各学校使用扣税软件。对尚未使用扣税软件的,每个教职员工 每月由学校财务或转由学校财务按人支付的工资收入由学校财务在支付时按实计算并 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分解每人收入的,除教师的超课时津贴外,不管是学校财 务支付还是院系支付,均以支付总额和支付人数平均后按每人的平均数适用一次取得 数月奖金收入的政策直接找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月中多次支付的合并计算)。 对教师的超课时津贴允许按所属月份平均后直接套适用税率计算补税(不得重复平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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