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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团组购买门票后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134号
颁布时间:2004-06-28
2004年6月28日 闽地税函[2004]13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 [2004]159号)已下发各地执行。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景点门票销 售收入属于营业税税目“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因此,旅游团组购买门票后又需要 开具发票的,景点售票处开具的发票种类应为“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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