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105号
颁布时间:2004-06-17
2004年6月17日 闽国税发[2004]10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统一认识, 密切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凡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 登记的地方,原则上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营 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具体操作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2004]57号”文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