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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35号
颁布时间:2004-04-26
2004年4月26日 闽地税发[2004]13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简化手续,防止重复纳税和避免税款流失,现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 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 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按照国税发[1995] 227号文第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即:凡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 简称《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其经营所得由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 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的,应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第7号令)的规定做好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施工项目结束后,项目施工地主管 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开具发票金额、号码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内容 包括项目名称、开票时间、金额、发票号码等),企业据以回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 理缴销手续。 三、实行上述办法后,企业不再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纳税联系单》 或完税证明。企业取得异地施工项目收入应及时纳入企业营业收入一并进行财务核算。 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异地施工项目收入的跟踪管理,特别是异地施工项 目结束后,应对《外管证》上签注的金额或《开具发票清单位》的金额与企业的核算 情况进行核对,发现异地施工项目收入未并入核算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闽地税政二[1996]20号文中我省的相 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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