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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00号
颁布时间:2004-03-30
2004年3月30日 闽地税发[2004]10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 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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