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2002年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
闽国税函[2003]108号
颁布时间:2003-03-17
2003年3月17日 闽国税函[2003]108号 你行《关于要求在2002年度成本中列支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函》(闽 农银函[2003]1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同意你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 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表(略)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01、2002年度应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进行联合汇算清缴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