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榕国地联税发[2003]100号
颁布时间:2003-07-21
2003年7月21日 榕国地联税发[2003]100号 为了落实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扣缴 义务人的管理,根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 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榕国税地税联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现将开展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一)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所有开具过售付汇税务凭证的企业; (三)各地征税部门认为需要自查的企业。 二、自查内容 2001年以来,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收入的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营业税情况。具体内 容包括: (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 (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三、自查要求 (一)各企业应认真对照相关税收法规,核实本企业是否有应扣未扣的外国企业 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情况。 (二)各企业应如实填写以下两张自查表,并加盖公章,于2003年8月15 日前分别报送福州市国税涉外税收管理局和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 1.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自查情况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送 福州市国税涉外税收管理局管理科,一份送福州市地税外税分局税政科);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送福州市 地税外税分局税政科)。 四、其他有关事项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自查表或申报情况不实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
上一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广福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