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轮船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105号
颁布时间:2003-06-05
2003年6月5日 闽地税函[2003]10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轮船总公司申请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报告。经研究,同意 该公司2003年度在8.6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闽海 国际船舶代理公司1万元;省轮船总公司物资供应公司1万元;省轮船总公司马尾管 理处6.6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 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 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