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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3]343号
颁布时间:2003-08-15
2003年8月15日 榕国税函[2003]343号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广告费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侯国税发[2003] 90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省局以《关于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08号)做出批复,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侯县烟草公司通过广告公司印制有该品牌的名称、公益语言等广告用语的广告物品 如打火机、计算器等无偿赠送给消费者,这些广告礼品支出属于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 支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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