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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
闽国税函[2003]71号
颁布时间:2003-02-24
2003年2月24日 闽国税函[2003]71号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 你行《关于税前列支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银闽综 [2003]9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同意你行2002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 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表 单位:元 项目行部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 全 省 8863050.93 12418785.92 营业部 2391951.03 3456029.40 三 明 649085.10 785586.10 莆 田 379979.89 340801.00 南 平 604585.70 608337.34 宁 德 352987.30 367894.75 泉 州 1417416.18 2067725.90 漳 州 653375.60 556459.03 龙 岩 406556.00 410693.40 本 部 2007114.13 3825259.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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