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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0号
颁布时间:2003-01-16
2003年1月16日 闽地税函[2003]20号 近接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2年度在45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省汽车销售公 司35万元;福汽集团莆田销售公司4万元;兴福汽车工业公司1万元;福汽集团漳 州贸易公司5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 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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