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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林业工程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1-07
2003年1月7日 闽地税函[2003]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林业工程公司关于税前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2年在45万元额度内向下属厦门分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省林业工程公司 厦门分公司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 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使 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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