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泰大洋镇天井亭小区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55号
颁布时间:2003-09-02
2003年9月2日 闽地税函[2003]15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永泰大洋镇天井亭小区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 下: 鉴于永泰大洋镇天井亭小区实际上由胡永汉、汪义印、汪家梨三人筹资兴建,三 人签订《合股集资天井亭统建房店面住宅楼协议书》,确定了三人股东份额,明确按 股出资,利润风险按股分配,并推荐汪家梨为代表向有关部门、单位签订承建合同, 办理建设用地的各类手续。“天井亭小区”建成后,又将其房屋、店面销售给各购房 户。因此,对胡永汉、汪义印、汪家梨三人合股筹资建房销售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海峡之声广播电台经济适用房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非典”期间给予税收减免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