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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4]12号
颁布时间:2004-02-16
2004年2月16日 闽财税[2004]1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30号)转发给你们。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 税后,对直接从事农产品或农业特产品生产和自产自销农产品或农业特产品的个人或 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从事农产品或农业特产品 购销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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