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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通知
闽地税函[2003]245号
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闽地税函[2003]245号 福州、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 公司2003年度在13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福州港 务集团有限公司45万元;福建省轮船总公司35万元;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28 万元;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20万元;福建省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万元;福建 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1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但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 前扣除。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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