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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48号
颁布时间:2003-10-24
2003年10月24日 闽地税函[2003]248号 福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核工业294大队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大队2003 年度在210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摊如下:核工业粉 末冶金双金属轴瓦材料厂90万元、福州核威密封材料厂7万元、核工业二九四工程 勘察公司1万元、核工业二九四粉末冶金厂110万元、核工业工程物探公司1万元、 核工业二九四矿产开发公司1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但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 得税前扣除。该大队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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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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