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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87号
颁布时间:2003-12-09
2003年12月9日 闽国税函[2003]58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小型出 口企业是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出口企 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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