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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
闽国税发[2003]266号
颁布时间:2003-11-25
2003年11月25日 闽国税发[2003]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 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经审核,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1996-1999年间向福建中银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投 资及保函垫款。至2001年底,贷款余额人民币1700.1万元、外币 1589.5万美圆;投资额人民币31113101.00元、外币5万美圆;保 函垫款912.8万美圆。以上贷款均由福州开发区奥力威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借款人、担保人均因涉嫌厦门“4.20”走私案,其资产均被查封、冻结、 罚没,无资产可供还贷。2002年借款人、担保人均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呆帐损失 2002年7月已经省专员办及中国银行总行批准核销。鉴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 4号令精神,我们拟同意其呆帐损失人民币48114101.00元、外币 25073000.00美圆于2002年度税前扣除。现上报总局审核批准。妥否, 请示复。 (联系人:陈利明,电话:0591-709877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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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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