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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13号
颁布时间:2003-12-18
2003年12月18日 闽国税函[2003]613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综 [2003]10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 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1280笔、金额 18688171.78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 附件: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笔数 金额 省分行营业部 380 7862798.56 三明市分行 67 681784.55 莆田市分行 102 1499003.80 南平市分行 20 326607.50 宁德市分行 82 535056.00 泉州市分行 455 5807447.60 漳州市分行 80 983523.77 龙岩市分行 94 991950.00 总计 1280 18688171.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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