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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能福州电厂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04号
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闽地税函[2003]20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能福州电厂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 一[2003]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华能福州电厂西关生活区地块22.52亩,原属政府划拨土地,为了长乐市城 区改造需要,长乐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将该划拨地块分两次出让给了长乐市 城关房地产公司(长乐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地[2001]99号、长政地 [2001]115号)及(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提供长乐市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商住楼用地的情况说明”),并收取土地 出让金(评估价1521万元的30%,约456万元),改为商住房用地。而长乐 市城关房地产公司在向政府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还承担了原应由政府收回华能福州 电厂西关生活区划拨地块而应支付给华能福州电厂的补偿款597.6万元及部分实 物补偿。 鉴于以上事实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 一定年限内让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 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 149号“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华能福州电厂归还政府土地使用权行为获得 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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