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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88号
颁布时间:2003-10-24
2003年10月24日 闽国税函[2003]48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 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 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知照。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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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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