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闽地税办[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10-10
2003年10月10日 闽地税办[2003]3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 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协定文本, 我局已于2002年6月12日以闽地税政一[2002]2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 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3)
上一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