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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69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2003年10月8日 闽国税函[2003]469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已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问题和生产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抵扣问题作统一规定,省局2001年1月20日给你局的 《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批复》(闽国流[2001]7 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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