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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闽地税办[2003]29号
颁布时间:2003-09-01
2003年9月1日 闽地税办[2003]2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州、 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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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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