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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82号
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闽地税函[2003]18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 [2003]185号)悉。对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 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 退政策。按省地税局(闽地税政三[1995]002号)规定,其附征的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办理退库。 二、为扶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国税部门对软件企业若按预征率计算征收增值 税,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按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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