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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11]343号颁布时间:2012-01-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等规定,现对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2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