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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6]字150号颁布时间:2006-09-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88号)中第三条“关于企业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和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税前扣除问题”,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停止执行。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包干办法的企业,以现金(包括与现金等价的实物)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和交通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包干办法的企业,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合理的通讯费和交通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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