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6]字150号
颁布时间:2006-09-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88号)中第三条“关于企业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和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税前扣除问题”,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停止执行。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包干办法的企业,以现金(包括与现金等价的实物)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和交通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包干办法的企业,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合理的通讯费和交通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上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