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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

财驻皖监[2006]79号颁布时间:2006-05-16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芜湖、蚌埠、阜阳、安庆、马鞍山、铜陵、黄山海关:
  现将《安徽省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安徽省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和管理,保证中央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的缴库和报解,规范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安徽专员办)对中央预算收入的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专员办牵头组织省级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对中央预算收入汇总报表和省金库报表进行对账。
  第三条 省级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省金库和合肥市中心支库应积极协助,配合安徽专员办开展对中央预算收入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省级以下各级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负责与当地金库的对账工作,力争做到日日对账;各地金库应根据对账工作的需要提供分级次分征收单位报表,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部门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合肥海关;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固定收入中的税收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收入中属中央的税收收入。
  第二章 对账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省金库和合肥市中心金库按月向安徽专员办提供安徽省全辖、合肥本级中央预算收入报表;省金库按季向安徽专员办提供各市本级中央预算收入报表。
  第七条 安徽专员办和省级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应根据预算科目和各自征管范围,分项按月编制对账清单;省金库和合肥市中心支库应根据预算科目和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分项按月编制对账清单。
  第三章 对账时间及地点
  第八条 月度对账。每月终了,根据省金库及合肥市中心支库提供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资料,安徽专员办、国库和省级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在三日内分别进行对账(包括中央预算退库,下同)。对账各方均在月报表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处室的公章,经办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三日内退回国库。
  如对账发现错误,必须查明原因,在发现后5日内进行更正。
  第九条 季度对账。每季终了,根据省金库及合肥市中心支库提供的中央预算收入季报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资料,安徽专员办、国库和省级各中央预算收入征管部门除了按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对账外,应在指定的对账场所,十五日内组织现场对账。
  第十条 年度对账。年度终了,在库款解报整理期结束后,根据省金库及合肥市中心支库国库提供的中央预算收人年报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资料,安徽专员办、国库和省级各中央预算收人征管部门在指定的对账场所,十二日内组织现场对账。伺时对账各方均在月报表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经办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留存、另一份退回国库。如现场对账发现错误,必须查明原因,依法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对账地点: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
  第四章 对账内容
  第十二条 对账的主要内容为:征收机关有无设置过渡户、银行有无占压库款、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人划分有无错误,以及中央预算收入入库的级次、科目、金额有无差错等。同时,安徽专员办应关注当期预算收入项目增减幅度变化较大的地区。  
  第十三条 对账中应坚持“谁有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征收部门的差错,由征收部门逐笔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不办理汇总更正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如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异议的,应将不同意见,反馈安徽专员办,由安徽专员办上报财政部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中央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将数额较大(百万元以上)涉及中央预算收入的调库事项,在办理调库通知的同时,省以下由市级中央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负责,按月将调库单复印件报送安徽专员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金库在办理其他非税收入征收部门涉及中央预算收入调库事项的同时,省以下由市级金库负责,将调库单复印件报送安徽专员办备案。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安徽专员办和省级各中央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
  第十七条 现场对账时,各单位对账人员应准时进入对账现场进行对账,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移交给其他人员,保证对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安徽专员办每年负责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针对对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对账办法。
  第六章 安徽专员办职责
  第十九条 安徽专员办及有关部门对在收入对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安徽专员办应将对账工作与中央预算收入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常年开展税款解缴、征管和入库情况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对当期增减变化较大的地区、行业及单位的中央预算收入项目进行专项核实、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和调查中如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违规减免、违规审批、缓征、应征不征、违规退付中央预算收入、违规调整预算科目和收人级次等问题,由安徽专员办及时上报财政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向有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处理情况和负责监督落实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对帐过程中,各部门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专员办会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肥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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