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通信服务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3号颁布时间:2006-01-09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6号)规定,现就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及所属全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度起,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安徽中天通信工程公司、安徽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安徽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通信器材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蚌埠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安庆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亳州分公司、安徽通信服务公司阜阳分公司,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