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181号
颁布时间:2006-07-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安徽省电力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增值税征收缴纳情况进行了结算。从结算情况看,该企业两年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3.85%和3.87%,均低于4.4%的增值税预征率,导致企业在供电环节预缴的税款大大超过实际应纳税额。鉴于此,省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8月份征期开始,将安徽省电力公司在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5%;今后,若安徽省电力公司的实际税负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根据结算情况确定是否对预征率再作调整。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文物总店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我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