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6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税收征管工作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实施税收实体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税收职能的重要工具。开展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检查,既是对前期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又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层层落实;要抽调专人,成立检查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检查时间、内容,实施专项检查。通过扎实的工作,确保贯彻落实情况摸得清,存在问题查得明,改进措施行得通。
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涉及方方面面,因此,专项检查工作中,征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携手工作。通过自查、互查、召开征纳双方座谈会、实地检查、网上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三、各地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要认真总结。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存在的原因。凡法律规定明确,能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暂时不能解决的,应提出完善、补充、细化、量化法律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要求,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11月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期间,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