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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160号颁布时间:2005-06-27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转发给你们。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调整为7.5万吨,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完毕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凡2005年7月1日以后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钢材一律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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